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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与杨国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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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859号
  • 案件名称

    张铁与杨国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铁;杨国志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859号原告:张铁,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杨国志,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张铁诉被告杨国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铁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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