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梅、林军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3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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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3474号案件名称
杜家梅、林军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杜家梅;林军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3474号原告:杜家梅,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其,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军阳,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晨,江苏银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家梅与被告林军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家梅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家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基兰书 记 员 黄**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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