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富、修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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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905号案件名称
杨传富、修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传富;修革;管洪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杨传富,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委托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修革,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管洪艳,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传富与被执行人修革、管洪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修革、管洪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修革、管洪艳有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修革、管洪艳银行存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修革、管洪艳财付通支付存款账户4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迮伟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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