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建夏、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1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118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夏、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夏;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118号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华州区XX路。法定代理人:惠润虎,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系该联社工作人员。被申请保全人:王建夏,男,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 61212XXXX304190611。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与被申请保全人王建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莲花寺法庭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9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建夏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在13679.0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被申请保全人王建夏账户有足额银行存款,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王建夏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华州区XX号为5927账户中的13679.08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3679.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1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