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晓俊、林立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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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8715号案件名称
方晓俊、林立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方晓俊;林立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1民初8715号 原告:方晓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浙江括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立刚,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方晓俊与被告林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39200元,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立刚因需向原告方晓俊购买纸盒。2020年1月1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44200元,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后被告仅偿付货款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立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方晓俊货款39200元及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0元,由被告林立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莉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袁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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