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卿、王高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异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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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异124号案件名称
李红卿、王高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红卿;王高兴;周秀利;郭振川;钟治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异12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红卿,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王高兴,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周秀利,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郭振川,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钟治庆,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异议人李红卿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撤销本院(2020)豫0329执恢2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按照保全查封先后顺序对轿车拍卖所得款261843元进行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李红卿申请执行钟治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钟治庆名下的豫C×××××小型轿车拍卖所得款为261843元,因被执行人钟治庆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债权人周秀利、王高兴、郭振川就上述拍卖价款申请参与分配,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豫0329执恢27号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结果为:李红卿受偿金额61532元,周秀利受偿金额63628元,王高兴受偿金额77767元,郭振川受偿金额58916元。本院认为,根据李红卿的请求事项及理由,其实质是对上述分配方案不服有异议,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如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款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程序主张权利,该类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类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李红卿向本院递交纸质材料时,本院已经向李红卿释明其应向作出分配方案的执行实施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但李红卿仍然坚持立“执行异议案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红卿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东亮人民陪审员 贾秀团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司磊磊书 记 员 郭豪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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