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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刘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13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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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13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某、刘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徐某;刘某1;刘某2;刘国其;刘翠兰;阳林繁;万磊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1310号之一原告:徐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刘某1,男,2016年2月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刘某2,女,201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述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刘国其,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刘翠兰,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上述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匡轩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林繁,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万磊,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徐某、刘某1、刘某2、刘国其、刘翠兰与被告阳林繁、万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刘某1、刘某2、刘国其、刘翠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刘某1、刘某2、刘国其、刘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原告徐某、刘某1、刘某2、刘国其、刘翠兰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冯志玲审 判 员  何 芳人民陪审员  曾航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岳峰书 记 员  彭 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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