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刘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131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13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某、刘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某;刘某1;刘某2;刘国其;刘翠兰;阳林繁;万磊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1310号之一原告:徐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刘某1,男,2016年2月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刘某2,女,201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述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徐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刘国其,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刘翠兰,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上述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匡轩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林繁,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万磊,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徐某、刘某1、刘某2、刘国其、刘翠兰与被告阳林繁、万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刘某1、刘某2、刘国其、刘翠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刘某1、刘某2、刘国其、刘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原告徐某、刘某1、刘某2、刘国其、刘翠兰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冯志玲审 判 员 何 芳人民陪审员 曾航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岳峰书 记 员 彭 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思御、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文兰街道办事处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5745号 下一篇 廖光荣、王清菊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22执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