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庭、司新卫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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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795号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司新卫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刑事审判庭;司新卫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795号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司新卫,男,汉族,出生日期1975年5月5日,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司新卫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司新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被执行人司新卫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2021年7月30日和2021年8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司新卫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现已缴纳罚金。2、查明被执行人司新卫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司新卫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司新卫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刑事审判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司新卫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恒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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