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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明、贾士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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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49号
  • 案件名称

    李小明、贾士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小明;贾士贵;王卫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明,男,1952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子长市XXX。被执行人贾士贵,男,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子长市XXX。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子长市XXX村村民,现住子长市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明与被执行人贾士贵、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士贵、王卫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明与被执行人王卫东自行协商一致达成付款方案,并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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