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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哺叶、贾候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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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72号
  • 案件名称

    南哺叶、贾候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南哺叶;贾候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南哺叶,女,195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延安市XXX,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候平,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哺叶与被执行人贾候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候平向申请执行人南哺叶偿还借款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南哺叶与被执行人贾候平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贾候平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南哺叶偿还借款70000元,于2022年1月17日前偿还剩余2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南哺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250元。申请执行人南哺叶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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