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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田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34民初5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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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34民初5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某、田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汾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田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34民初528号之二原告:王某,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汾西县。        被告:田某,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临汾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郭仙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贾晨阳书记员    侯军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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