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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喻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581财保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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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财保124号
  • 案件名称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喻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喻某某;谭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财保124号申请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市文化路司法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58065136XT。法定代表人:吴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富林,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喻某某,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申请人:谭某,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申请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喻某某、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内的资金在50000元限额内或者名下价值相当于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独立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就其申请事由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且向本院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担保,其提出的诉请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喻某某、谭某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内的资金在50000元限额内或相当于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为一年。申请保全费520元,申请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 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二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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