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某某、成某1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7执7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765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成某1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成某1;成某2;万某1;万某2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7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64年出生,农民,住徽县。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女,汉族,1987年出生,农民,住徽县。申请执行人:成某1,男,汉族,1983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徽县。申请执行人:成某2,男,汉族,1986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徽县。被执行人:万某1,男,汉族,1971年出生,农民,不识字,现住徽县。被执行人:万某2,女,汉族,1975年出生,农民,不识字,现住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成某1、成某2与被执行人万某1、万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227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金额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某1、万某2已主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全部金额,至此,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次执行的杨某某、成某1、成某2与万某1、万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审 判 长 范欣峰法官助理 戴 芳书 记 员 杨向东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