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桂珍与临江市万乐福购物广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81民初10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81民初1046号
  • 案件名称

    宋桂珍与临江市万乐福购物广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宋桂珍;临江市万乐福购物广场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81民初1046号原告:宋桂珍,女,194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万乐福购物广场,住所地临江市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宋桂珍与被告临江市万乐福购物广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宋桂珍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桂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桂珍撤诉。               审判员    唐春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