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627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6277号之一案件名称
辛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辛炎;王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277号之一申请人:辛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辛炎诉被申请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申请人辛炎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湘0103民初6277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申请人王坤的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辛炎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坤名下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辛炎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坤名下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资阳春书 记 员 蒋文龙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