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庆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1民初110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民初11003号案件名称
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庆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庆新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民初11003号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358592397K,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新区浮翠路。负责人:赵某,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伟,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庆新,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告于庆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利锋、张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1执658号 下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丽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