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分公司、李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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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2357号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分公司、李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分公司;李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357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惠工街69号4层2号。负责人:闫佩伦,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勝,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项目经理,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文,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姣,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金(李姣父亲),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分公司诉被告李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雪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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