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逯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4民特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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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特815号案件名称
张某1与逯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某1;逯某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4民特815号申请人:张某1,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逯某,女,192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代理人:张某2(逯某之子),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张某1与被申请人逯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1称,逯某今年91岁,于2018年1月脑梗、2019年5月不慎摔跤导致腿骨折,长期卧床,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疾病的困扰,反应淡漠,失语,四肢活动不利,认识障碍;因脑梗死后遗症、多发脑梗死性痴呆、偏瘫等。现因逯某存在认知障碍,无法表达意见,张某1为逯某的女儿,在为逯某办理相关事宜时,均被要求提供逯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人的证明。为保证逯某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故向法院申请认定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1为逯某的监护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3与逯某系夫妻,张某1、张某2为二人之子女。张某3于2019年11月24日死亡。逯某2018年患脑梗,后情况越来越严重,现诊断为大面积脑梗、脑梗死后遗症、多发脑梗死性痴呆、偏瘫等,生活不能自理,精神方面已丧失意识,不能说话和交流。诉讼中依据张某1的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对逯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21年9月13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逯某目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张某1预交了鉴定费6650元,并表示自行承担该费用。张某2同意张某1担任逯某的监护人。本院认为,逯某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已死亡,其女张某1表示愿意作为监护人代理其从事各项民事活动,其子张某2对此无异议,故张某1要求宣告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1作为逯某的监护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某1为逯某的监护人。鉴定费6650元,由张某1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桂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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