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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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615号案件名称
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广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615号原告: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职务:总经理。 住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红旗村(老乾安公路南)。 被告:杨广成,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禾润公司与被告杨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广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被告从我处赊购价值160000元的谷子种,并出具了欠条,约定同年11月30日前给付,逾期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给付欠款。 被告杨广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杨广成欠王玉军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谷种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小写160000元.现承诺在2020年11月30日前结清上述款项……欠款人:杨广成,2020年11月14日”,对该欠款凭证,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对欠条的认可,本院对该欠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杨广成从原告禾润公司赊购谷子种,已为原告禾润公司出具16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还款期至经原告禾润公司索要未给付,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禾润公司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广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榆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1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50元,由被告杨广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洪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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