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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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50号案件名称
王云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云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67115984U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1)陕0326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卡号:XXXXXXXXXXXX7885)透支本金12796.28元及截止2021年1月25日所欠利息及滞纳金等2186.56元(本息合计:14982.84元)以及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诉讼费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就本案执行事宜,经双方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和诉讼费共计15069.84元,具体还款期限为: 2021年9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69.84元,下余10000元于2022年1月底前付清。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069.84元。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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