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3执34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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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3执3492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3执3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信路**。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王蓝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赵 嵩审判员 单继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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