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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安、田阳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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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61号
  • 案件名称

    王安安、田阳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安安;田阳春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安,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被执行人:田阳春,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川县永坪镇。王安安申请执行田阳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安安于2021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资75700元,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田阳春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田阳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经子长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田阳春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田阳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在其户籍所在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经到被执行人田阳春户籍所在地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安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田阳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安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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