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某、牛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02民初30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民初3027号
  • 案件名称

    宋某、牛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宋某;牛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02民初3027号原告:宋某,住晋城市。        被告:牛某,住晋城市。        原告宋某与被告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焦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燕   书记员王小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