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晴、吴斌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恢1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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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恢1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晴、吴斌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晴;吴斌;方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恢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晴,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正,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系申请执行人张晴配偶。被执行人:吴斌,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诚,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晴与被执行人吴斌、方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斌于2021年9月11日履行了10000元。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张晴与被执行人吴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张晴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1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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