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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永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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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262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永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永良;刘金霞;段利;何媛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262号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青龙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孙德涛,董事长。被告:段永良,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刘金霞,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段利,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何媛媛,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永良、刘金霞、段利、何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贷款人民币5万元整;2、要求第一、第二被告按合同约定偿付拖欠贷款期内利息及罚息罚息金额根据还款日期而定;3、要求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第二被告拖欠的贷款本金及罚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联保贷款,并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书》,第一被告于2019年1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用途:养鱼流动资金,期限为2019年1月22日起到2020年1月7日止,月利率为9.3‰,借款形式农户联保方式,在客观事实中,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本息做贷款担保保证人,保证方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据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到2020年1月7日,现贷款期限已到期但众被告却违约,未有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对于众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只好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之法庭,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滢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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