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龙、张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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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异65号案件名称
李江龙、张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江龙;张帅;段钰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异6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江龙,男,1989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宝鸡市。被执行人张帅,男,1983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段钰蓉,女,1988年生,住宝鸡市金台区。系被执行人张帅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江龙与被执行人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陕0303执613号】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提出追加申请,已向被申请人段钰蓉送达了异议申请书,段钰蓉未答辩。异议人称,借款发生在被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700元,该案已于2021年8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证据予以支持,原诉讼案件中异议人并未主张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且未将段钰蓉一并起诉,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段钰蓉为被执行人不符合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追加申请。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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