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安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3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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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3674号案件名称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安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安礼;黄运泽;郑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3674号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县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法定代表人:汪玉平,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伟,系银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王安礼,男,蒙古族,生于1964年10月24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黄运泽,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4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郑鹏,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礼、黄运泽、郑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还清借款本息。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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