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志刚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8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异805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刚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刚;北京春燕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王志刚;王雯瑶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异80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春燕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三顷地甲2号1幢2层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6YEP6E。法定代表人:王雯瑶,总经理。第三人:王雯瑶,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王志刚与北京春燕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王志刚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王雯瑶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王志刚、柯于尧与春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京0113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春燕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京03民终4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20)京0113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春燕公司给付王志刚工程款十六万元等。后王志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3执516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春燕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王志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追加王雯瑶为被执行人。春燕公司、王雯瑶均不同意王志刚的追加申请,主张春艳公司的财产与王雯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并就此提交了春燕公司2016年度至2021年8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形成时间均为2021年9月8日。另,春燕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王雯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本案中,春燕公司、王雯瑶仅提交了2016年度至2021年8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的形成时间均为2021年9月8日,不符合相关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进行日常审计的要求,亦不足以证明春燕公司财产独立于王雯瑶的财产,故王志刚申请追加王雯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雯瑶为(2021)京0113执51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北京春燕绿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康占北审 判 员 李 琳审 判 员 单立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晨蕊书 记 员 张丹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