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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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666号案件名称
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666号原告: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广电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Q3HY54X。法定代表人:龚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东侧唐宁公馆15幢109、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L02Q51。法定代表人:张小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6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惠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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