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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德绪、邱红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3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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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3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邱德绪、邱红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邱德绪;邱红绪;王正祥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德绪,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邱红绪,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王正祥,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终76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邱德绪申请执行邱红绪、王正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9652.1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邱红绪、王正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红绪与申请执行人邱德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红绪于2021年7月19日支付人民币27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邱德绪,申请执行人邱德绪不再就(2020)黔05民终7610号民事判决书追究邱红绪的任何责任。但被执行人王正祥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王正祥名下有一辆奇瑞牌汽车,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王正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正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可申请悬赏公告、可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2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正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正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正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葛 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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