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志梅、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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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733号案件名称
洪志梅、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洪志梅;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733号原告:洪志梅,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理人:陈友全(系原告丈夫),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守龙,院长。被告: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余汉峰,院长。原告洪志梅诉被告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立案,原告洪志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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