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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志梅、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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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733号
  • 案件名称

    洪志梅、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洪志梅;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733号原告:洪志梅,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理人:陈友全(系原告丈夫),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守龙,院长。被告: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余汉峰,院长。原告洪志梅诉被告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立案,原告洪志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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