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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冻结裁定书(2021)陕0115执保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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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执保176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冻结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176号申请人:溧阳市溧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庆,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褚宁,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诉讼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5民初4827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被申请人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7751);兴业银行西安粉巷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0679),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宁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7751) 予以额度冻结5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0893.11元);兴业银行西安粉巷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0679)予以额度冻结16636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82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宏侠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杜  遥书  记  员  朱  珊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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