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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易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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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31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易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易惠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3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何某某,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卫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任薇,女。被告:易惠明,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被告易惠明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晓莉法官助理 张亚雯书 记 员 许梦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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