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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杨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5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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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恢52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杨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杨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恢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负责人:李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玥,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薇,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斌,住长春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18)吉长国安证内经字第6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本金1087089.76元及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杨斌名下坐落于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以东、顺达路以南益田·枫露丹堤一期10幢1单元501号、权利证号201611220187、丘地号8-5/821-10(501)、建筑面积178平方米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屋(2022年6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2.查明被执行人杨斌名下坐落于高新开发区袁家屯、丘地号4-101/76-7-44(515)、建筑面积38.98平方米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屋(2024年9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贷款本金1087089.76元及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等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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