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马成亮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4民初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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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民初2764号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马成亮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马成亮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4民初2764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5881081507),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一道街。法定代表人:刘玉岩,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马成亮,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门。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成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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