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平、朱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4民终2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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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民终2655号案件名称
王翠平、朱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翠平;朱军;齐河县家美装饰店;王春华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4民终2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平,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亮,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住所地齐河县城区迎宾路南首路东236商铺。经营者:刘旭,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齐河仁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春华,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翠平、朱军因与被上诉人齐河县家美装饰店、原审被告王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翠平、朱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自来水水管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季节气候等原因而冻裂喷水”,对于该事实的认定严重缺乏依据。因水管破裂的部分在被上诉人的二楼室内,只能通过被上诉人的一楼门店进入,系在被上诉人的管辖范围之内,上诉人不能到达该处,重要的是经过被上诉人店铺的水管破裂原因不明,且一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来水管破裂的原因,而一审法院认定的“自来水管系冻裂”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不能排除自来水水管破裂系被上诉人搬运物品碰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水管破裂的原因,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原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严重失实,严重违背客观自然规律。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未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的情况下,径行做出了被评估物没有任何残值的荒谬报告,经上诉人一审法庭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之后,齐河县人民法院向中立达公司发出补充鉴定残值的裁定书,要求中立达公司对被评估物的残值进行补充鉴定。但,中立达公司仍坚持其片面、偏颇的思想对被评估物的残值进行鉴定评估,竟然将其所谓的价值12万余元的、仅仅被淅淅沥沥滴水冲淋的、并涂有高级漆料的实木木门及相关物品的残值鉴定为1188元,残值不足百分之一。实际上大多数物品均系实木材料产品,几小时滴水不可能造如此之大的损失,且资产评估报告中后附照片可明显看出被评估物整体完好,其残值至少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此次被水冲淋的大多数商品,均可通过简单处理恢复为合格品,少数恢复不了的,也可降价处理,均可按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价格处理。另外,民用水管即使漏水,从二楼到一楼,一楼至门外,不可能造成较深积水,并且许多被评估物均安装在约20CM的展示台上,积水不可能越过展示台浸泡被评估物,从评估报告中后附照片可见,被评估物整体基本完好。所以资产评估报告将损失按100%计算,以及此后评估残值仅不足百分之一,均违背了客观规律,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综上所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齐河县家美装饰店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成立。上诉人自来水管因天气原因冻裂的事实,王春华因自来水管冻住而停水,王春华在事发前一天去店里查看时,已经发现自来水管冻裂并计划维修,该事实由王春华的查看视频及谈话录音为证,上诉人王翠平、朱军的自来水管与王春华水管在同一位置,王翠平、朱军自来水管破裂的情况与王春华一样,显然王翠平、朱军的水管破裂与王春华水管一样系冻裂造成,该事实由两根现存的自来水管为证,如这两根水管存在外力造成,水管破裂处会有明显外力痕迹,这两根水管无任何外力的痕迹,上诉人主张不能排除我搬运东西破坏导致,即不符合事实,也无证据证实,上诉人明知其水管冻裂造成我财产受损,却为了逃脱责任、编造理由,上诉人的行为纯属掩耳盗铃。上诉人作为自来水管的所有人,在明知天气寒冷的情况下,对自来水管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王春华在明知自来水管冻裂的情况下,即不关闭总阀门,也不及时维修,是造成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上诉人的自来水管冻裂造成财产受损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客观、公平、公正,应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齐河县法院依法按照法律程序选定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具备合法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为该案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两次到现场进行勘验,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专业知识、结合受损财产相对应的进货单等,对损失出具的结论客观公正。受损害的财产是一楼屋顶、一楼木地板及家庭装修的木门等木制品,屋顶和木地板均不可使用,必须重新更换、重置,木门及木制品被水浸泡严重,二楼水深达20公分,二楼积水通过二楼墙体渗漏及流淌方式至一楼,墙体渗漏的水造成一楼木制品受损,一楼及二楼的木门及木制品在评估机构第二次现场勘验时已经起皮、变形,上诉人的代理人也在现场亲眼目睹,被泡水后已经起皮、变形的木门及木制品,降价别人也不会购买,上诉人主张的将泡水木门简单处理恢复为合格品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销售,我不会昧着良心销售这种木制品,受损的木门及木制品根本没法销售,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客观事实和市场实情,做出的残值数额是正确的。综上事实,上诉人自来水管冻裂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损失数额合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35%的责任,基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房子附近做生意、碍于情面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减轻了上诉人的责任,已经照顾了上诉人,上诉人再次上诉系缠诉,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不实之诉,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齐河县家美装饰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王翠平、朱军、王春华三人赔偿因其水管爆裂漏水给齐河县家美装饰店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暂定);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王翠平、朱军、王春华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将各项损失的赔偿数额增加到164940.3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齐河县家美装饰店经营地址为齐河县城区中)236号商铺(上下两层),经营室内装修,并销售各种装饰门、装饰材料、厨卫用品、地板、五金配件等业务。王翠平与朱军夫妻二人系齐河县城区房主,已将房屋出租。王春华居住于齐河县城区,系自住。该二房屋的自来水管道均自齐河县内靠墙穿顶而过,二管道阀门在齐河县家美装饰店外一水井内。2021年1月11日,王春华因家中无水来齐河县家美装饰店查看,经齐河县家美装饰店经营者的家人引指,看到水管有裂纹,承诺修理。2021年1月12日夜至2021年1月13日晨,齐河县向齐河县城区、402室供水的二根水管突然爆裂,造成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一、二楼水淹。事故发生后,齐河县家美装饰店经营者刘旭及其家人、王翠平、朱军及王春华,均到现场,并关闭了二水管总阀门,但几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至本案进行补充鉴定时,涉案损失的相关物品仍在齐河县家美装饰店存放,未予采取有效措施止损。另查明,二根水管爆裂位置在齐河县,只能通过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一楼进入,没有其他入口。王春华自称,知道水管有裂纹后已找维修工人,但修理时间为晚上,且王春华也未事先告知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修理时间,亦未成行。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一审法院查明:一、齐河县家美装饰店陈述称王翠平、朱军亦对水管裂纹一事明知,但王翠平、朱军否认,原告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该项陈述。一审经审查认为,因王翠平、朱军本人不在齐河县城区居住,故用水设施情况的了解有延迟可能。但在事故发生后,均知晓了水管爆裂事件。二、经齐河县家美装饰店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齐河县家美装饰店在本案中被水浸泡造成各种装饰门、装饰材料等损失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经评估,在资产持续使用的前提下: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与王翠平、王春华、朱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所涉及的被水浸泡造成各种装饰门、装饰材料等损失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1月22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125730.00)(详见评估明细表)。王翠平、朱军、王春华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且王翠平、朱军于2021年4月1日书面申请对本案所涉及的被水浸泡造成各种门、装饰材料等损失之后的残值进行补充鉴定。2021年4月28日,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二次现场勘察,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关于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与王翠平、王春华、朱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所涉及的被水浸泡造成的各种装饰门、装饰材料等损失之后的残值的补充鉴定说明》,认定残值为1188元。王翠平、朱军、王春华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齐河县家美装饰店怠于行使止损义务,使损失严重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当事人申请、受一审法院委托,所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系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执业准则等,现场勘察及审核相应证据而得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有理有据,具有证明力。王翠平、朱军、王春华对鉴定结论虽然提出了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却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水管等必须利用相邻建筑物的,该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水管使用权利人则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王翠平、朱军、王春华的自来水水管在齐河县内穿墙经过,应视为齐河县家美装饰店对王翠平、朱军、王春华提供了必要的便利。在王翠平、朱军、王春华的自来水水管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季节气候等原因而冻裂喷水造成齐河县家美装饰店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水管使用权利人即王翠平、朱军、王春华,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因涉案水管在齐河县内,王翠平、朱军、王春华不具有足够的便利条件及时解决设施修缮问题,故应适当减轻其责任。且齐河县家美装饰店的经营者在事故发生前已明知水管裂纹有安全隐患,未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而是行为上放任隐患的存在,在事故发生后亦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亦应对自身经济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与王翠平、朱军、王春华的责任承担比例为35%:65%。另外,由于王春华在事故发生前已对水管裂纹一事明知,却未能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隐患,使得事故发生并造成齐河县家美装饰店经济损失,故较不知情的王翠平、朱军而言其责任更重。考虑到王春华个人生活状况等因素,不宜将其与他人的责任比例分配差距过大,酌情认定王翠平、朱军与王春华赔偿责任承担比例为30%:35%。因此,对于齐河县家美装饰店方的各项财产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与王翠平、朱军、王春华三方以35%:30%:35%的比例分摊损失,即齐河县家美装饰店承担35%的责任,王翠平、朱军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春华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齐河县家美装饰店方提交经济损失清单一份,内容为:1.财产损失125730元;2.齐河县家美装饰店被水淹而无法经营造成的收入损失:29210.3元(74040元/365天×2人×72天)(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3月25日按照租赁和商业服务业74040元计算);3.鉴定费1万元;4.诉讼费1650元,以上共计166590.3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财产损失125730元系依鉴定结论得出,但应再扣除补充鉴定所得出的1188元残值,故一审法院认定财产损失为124542元。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主张的收入损失29210.3元系按租赁和商业服务业74040元标准计算,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亦无适用该标准的法律依据,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因此,齐河县家美装饰店按比例承担43589.7元,王翠平、朱军承担37362.6元,王春华承担43589.7元。鉴定费1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相邻各方均应友好协商,在客观损失已经造成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案纠纷,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王翠平、朱军向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37362.6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王春华向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43589.7元;三、驳回齐河县家美装饰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9元(已减半收取),由齐河县家美装饰店齐河县家美装饰店负担629.65元,王翠平、朱军负担539.7元,王春华负担629.65元。鉴定费10000元,由齐河县家美装饰店负担3500元,王翠平、朱军负担3000元,王春华负担3500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王翠平、朱军提交了济南市财政局济财受告[2021]001号受理告知书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对于王翠平来信的复函,证明案涉鉴定报告失当,并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被上诉人齐河县家美装饰店对该两份证据质证认为,不认可该两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同意中止审理。根据上诉人王翠平、朱军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济南市财政局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了王翠平关于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评估的投诉。王春华在一审判决后,亦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能通过线上庭审方式参加诉讼,本院已另作裁定,按王春华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的案涉水管破裂原因是否正确;二、一审采用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正确,本案应否中止审理。关于焦点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不能排除自来水管破裂系被上诉人搬运物品碰坏,但未提交证据。考虑到一审已经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责任分担,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关于焦点二,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一审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虽然上诉人王翠平、朱军向济南市财政局进行了投诉,济南市财政局已经受理,但在本案二审阶段,尚无证据推翻鉴定意见书,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若本案出现鉴定意见书被撤销等新情况,上诉人可再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王翠平、朱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4元,由上诉人王翠平、朱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雪审判员 高晓敏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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