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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舒兵、程君宏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4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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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4542号
  • 案件名称

    马舒兵、程君宏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舒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舒兵;程君宏;吴洁;陈婕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4542号原告:马舒兵,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品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君宏,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品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洁,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良刚,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婕,女,200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马舒兵、程君宏与被告吴洁、第三人陈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舒兵、程君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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