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舒兵、程君宏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4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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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4542号案件名称
马舒兵、程君宏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舒兵;程君宏;吴洁;陈婕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4542号原告:马舒兵,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品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君宏,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品访,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洁,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良刚,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婕,女,200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马舒兵、程君宏与被告吴洁、第三人陈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舒兵、程君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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