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凯梵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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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2809号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凯梵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凯梵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王井红;田桂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2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517719负责人:范家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梵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天宝工业园宝中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TW4101法定代表人:张亚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祥路与宝兴道交口东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83011740K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井红,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王井红之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田桂银,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梵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王井红、田桂银、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14565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280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凯梵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王井红、田桂银、天津市亨润家具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睿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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