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国庆、李新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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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17号案件名称
习国庆、李新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习国庆;李新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习国庆,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习秋平,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系习国庆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新年,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习国庆与被执行人李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922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新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习国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年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执行费2029元。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新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9月10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新年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信息;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李新年的其他财产性权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新年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新年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新年的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有坐落于桃江县浮邱山乡张家町台子坪的房屋一栋,因该房屋系自建房,属于农村宅基地,不适宜处置。2021年9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李新年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新年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时均已告知,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现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李新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习国庆借款本息共计1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执行费2029元,上述款项共计143949元,分文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新年经本院查证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习国庆的意见,虽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志锋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钱俐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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