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31号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伍;杨淑凤;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建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军,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联社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王建伍,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杨淑凤,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开发区长江路六段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伍、杨淑凤、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中的抵押财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921执1693号 下一篇 徐秀英、白光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