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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增亚、曹彩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陕0824民初4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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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陕0824民初4963号
  • 案件名称

    奥增亚、曹彩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奥增亚;曹彩云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靖 边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4民初4963号 原告:曹彩云,女,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彩云与被告奥增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彩云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彩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彩云负担。审  判  长    高    扬审  判  员    苏 海 生人民陪审员    马 建 军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培 培 201908244963194842114610XXXXXXXXXXXXXXX2021918300150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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