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增亚、曹彩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陕0824民初4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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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24民初4963号案件名称
奥增亚、曹彩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奥增亚;曹彩云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靖 边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4民初4963号 原告:曹彩云,女,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彩云与被告奥增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彩云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彩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彩云负担。审 判 长 高 扬审 判 员 苏 海 生人民陪审员 马 建 军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培 培 201908244963194842114610XXXXXXXXXXXXXXX2021918300150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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