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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秋朋、张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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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247号
  • 案件名称

    牛秋朋、张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牛秋朋;张秋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247号 原告:张秋生,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8日,住陕西省武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陕西省武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牛秋朋,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0日,住陕西省武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审理原告张秋生与被告牛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生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秋生欢承担。   审  判  员   郭  江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坤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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