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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与唐永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823财保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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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财保20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与唐永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唐永琴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财保20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锦水苑**。负责人:胡競,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唐永琴,女,199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永琴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进行保全,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出具担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唐永琴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永琴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300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成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蒲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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