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耀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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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66号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耀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新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耀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66号申请人:无锡市新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4412458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锡陆路。法定代表人:张维成,无锡市新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无锡市耀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0857277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社区。法定代表人:方敏,无锡市耀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辉,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新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耀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新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耀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辉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耀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辉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江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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