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7)晋0622执515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7)晋0622执515号之八案件名称
张某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51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曹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张某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某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号6212260507003257650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玺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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