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钢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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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853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钢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钢民;陆灿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钢民,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陆灿英,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钢民、陆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21执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柏拥军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晓文书 记 员 刘志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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