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珊、陆敏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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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425号案件名称
孟珊、陆敏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孟珊;陆敏;王引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425号 原告:王某,女,生于1992年2月17日,汉中,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202176428。被告:孟某,女,生于1987年8月9日,汉中,住陕西省勉县,沐颜SPA美容院。被告:陆某,女,生于1982年11月5日,汉中,住陕西省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勉县医院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11050087。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陆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某、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孟某、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文 英 强书 记 员 孙 莹本法律文书于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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