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国、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32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3270号案件名称
王灿国、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灿国;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3270号申请执行人:王灿国,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苗慧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灿国与被执行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巴州博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灿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新2801民初35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4622000元,执行费48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新2801执3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吴萍审判员 胡建杰 二 O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布鲁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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