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才兵、夏正全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23执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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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23执893号案件名称
胡才兵、夏正全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才兵;夏正全;张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2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胡才兵,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夏正全,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才兵与被执行人夏正全、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才兵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1)川1423民初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工资40675元,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才兵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况明德审判员 付何新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焱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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