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华洞、李祖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83号
  • 案件名称

    罗华洞、李祖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罗华洞;李祖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83号申请执行人:罗华洞,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李碧万,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是罗华洞之妹夫。被执行人:李祖武,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罗华洞与李祖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祖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华洞人民币1692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罗华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3449.00元后,再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等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李祖武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我院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在德江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祖武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罗华洞进行了约谈,罗华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陶书 记 员 唐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